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融資(以下簡稱上市),促進產業創新產業和金融資本市場結合,引導園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制度創新和資源優化配置,扶持企業做強做大,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企業改制上市的鼓勵和促進,實行政府主導、自愿申報、集體決策和對社會公布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經開區轄區內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擬上市企業,是指已聘請上市財務顧問或證券中介機構,并向南寧市金融辦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改制上市登記備案表》,取得南寧市金融辦核發的擬上市企業備案登記函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經開區內已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融資的公司。
第五條 資金激勵扶持
(一)擬上市企業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改制工作經費。
(二)擬上市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的,給予10-30萬元工作經費。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的工作經費;注冊資金在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給予20萬元的工作經費;注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上市工作經費。
(三)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公司債券等)申請材料獲國家證監會批準后,且募集資金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上市工作經費。
(四)經開區企業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并核實有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融資額1億元以上的(含1億元),給予100萬元獎勵;融資額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
經開區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并核實有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融資額2000萬美元以上的(含2000萬美元),給予100萬元人民幣獎勵;融資額2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的(含500萬美元),給予5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五)企業在異地實現“買殼”、“借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遷至經開區內,且募集資金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擬上市企業因歷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產權證不全但無產權糾紛的,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經依法依規核實認定處理后,應予以協助補辦相關權證。
第七條 擬上市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車船、專利技術、自有品牌等權證過戶登記的地方行政事業性規費,經開區有權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企業,在申報各類政府政策性資金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九條 對上市企業通過上市募集資金的計劃投資項目,優先準予項目立項和審批,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 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可以分別申請相應的獎勵,每家企業每項獎勵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條 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已經享受自治區和南寧市同類優惠政策的,不影響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政策。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扶持資金的,填報“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材料,向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申請。
接到企業申請后,由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牽頭,財政局、招商局、規劃國土建設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簽署意見,匯總后報管委會審批。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元”,如無特別說明,指人民幣元。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經開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