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扶持辦法
為加快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新型工業化建設,進一步促進經開區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是指與制造業直接相關聯的配套服務業,是為保持工業生產過程的連續性、促進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提高生產效率提供保障服務的行業。
第二條 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本辦法所指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是指圍繞工業生產提供市場化中間服務,并具有專業化程度高、知識密集等特點的工業設計、科技研發、工業產品檢測、精密儀器維修、軟件開發、工程設計及咨詢服務、廣告創意、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節能環保服務、軟件服務與服務外包等項目。
第三條 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可以向管委會申請扶持政策:
(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滿足經開區關于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的準入條件,主要單體建筑面積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容積率在1.5-5.0之間,建筑密度不超過40%(具體以規劃部門審批為準)。
(二)項目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三)項目建筑物平面功能布置必須符合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的生產、研發、檢測及辦公要求,不得出現任何住宅特征;
(四)擬建設作自用的項目,意向業主一般要求有從事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的資質和兩年以上從業經驗,并具有較大業務規模和較強的影響力,所建項目有利于促進開發區重點產業的發展,具有創新性和較強的帶動及示范作用。
第四條 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可以申請享受以下政策:
(一)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對新增建設用地項目,項目土地出讓價格以工業用評估地價格為基準,并綜合考慮土地收儲成本后確定底價。
(二)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項目擬用于出售或出租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需報經批準,允許以房產的方式進行分割出售,出售或出租的對象必須是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的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的企業或機構;
(三)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對新、改、擴建項目可按工業項目辦理項目審批、建設用地及報建手續;
(四)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在生產性經營期間用水、用電、用燃氣等,按照工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計費;
(五)根據項目對工業領域的貢獻大小和自治區及南寧市政策,給予投資者一定的扶持資金。企業向銀行貸款用于本公司生產經營的,可按工業企業財政貼息補助辦法給予貼息補助。
第五條 根據《南寧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認定及建設管理試行辦法》,鼓勵企業利用閑置工業(倉儲)土地或老舊廠房(倉庫)改造建設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在符合規劃、不改變所批準用途的情況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六條 申請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扶持政策,應向經濟發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方案文本(包括項目業主企業簡介,項目建設主要內容,項目建設用地和規劃指標情況,項目投資及構成,項目構筑物功能區劃及用途等);
(四)其它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七條 經濟發展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組織財政局、規劃國土建設局、國土分局、規劃分局、招商部門等進行審核,出具意見報管委會審定。
第八條 規劃國土建設局負責對轄區內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用地(用房)用于發展生活性服務業(如商業、賓館、餐飲、娛樂、休閑、會所以及消費品維修等)的行為,予以堅決制止,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證照;對已經形成違規事實、不能恢復原樣的,由管委會按照投資履約協議書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