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決維護我市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近期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南寧市委、市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嚴厲查處下列行為:
一、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門依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措施的;
二、確診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拒不接受檢疫、治療、強制隔離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傳染病源傳播的;
三、按相關規定應當隔離者或居家醫學觀察者,拒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車輛檢查、體溫檢測、人員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檢查站(點)的;
五、謾罵、侮辱、威脅、傷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區人員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員的;
六、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拒不服從防疫現場管控,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等通行的;
七、編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違反相關規定,在私人場所或公共場所舉辦節慶、聚會、聚餐等活動,不聽勸阻,對疫情防控造成負面影響的;
九、拒不執行歇業、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規定,違規開(復)工組織人員集聚的;
十、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推銷商品和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二、哄搶或損毀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資和藥品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三、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四、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宰殺、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將依法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訓誡、行政強制、罰款拘留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中共南寧市委政法委員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
南寧市公安局
南寧市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